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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亿元诉讼未及时披露 中色股份收警示函

作者:   来源:  热度:69  时间:2023-09-19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杨夏 9月15日,中色股份(SZ000758,股价5.04元,市值100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杨夏    

9月15日,中色股份(SZ000758,股价5.04元,市值100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今年4月6日,中色股份公告称,近期公司因昊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悦控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7.74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色股份(000758.SZ,股价5.04元,市值100.45亿元)早在今年3月7日收到法院文书送达通知,但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北京证监局认为,中色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将对中色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年旧案引发诉讼

据中色股份公告,2015年至2016年,中色股份与昊悦控股前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共18份,约定由中色股份向昊悦控股采购锌锭或铝锭。

中色股份称其已支付全部货款,但昊悦控股未足额交货。经中色股份多次催讨,昊悦控股一直未交货或退回货款,故起诉昊悦控股。

值得注意的是,中色股份在与昊悦控股的贸易业务中,中色股份是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预付货款,形成预付款项约5.7亿元。中色股份于2017年将该款项从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时账龄1-2年。

这也引发了另外一场诉讼。

据中色股份此前公告,正是因为中色股份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了货款,昊悦控股将部分商业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之后昊悦控股未按合同约定向中色股份交货,也未偿还中国银行贷款,中国银行要求中色股份兑付质押的商业汇票。

“因该公司未向我公司交货,我公司拒付。中国银行向法院起诉,我公司作为质押票据的出票人一同被银行起诉。相关涉诉事项已于2018年二审判决,公司败诉并已在2018年全额支付诉讼涉及的本金及利息等款项。我公司对上述款项均保留追索权并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中色股份称。

中色股份表示,昊悦控股已将其持有的位于衢州的部分房产和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特拉明公司(Terramin Australia Limited)股票约2.4亿股抵、质押给中色股份。

未及时披露被警示

今年2月,中色股份起诉昊悦控股。

中色股份的诉讼请求包括昊悦控股退还18份合同项下的货款约5.7亿元,昊悦控股支付违约金约0.5亿元,昊悦控股支付逾期利息约1.5亿元。

图片来源:中色股份公告截图

中色股份表示,随着抵押物余额变动,公司分别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计提减值人民币848.68万元和人民币1980.16万元。截至2021年底,昊悦控股抵押物余额约人民币9931.97万元。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色股份于2019年8月向昊悦控股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暨违约通知》,要求解除涉案18份《购销合同》,并要求昊悦控股赔偿其全部损失。昊悦控股在回复函件中确认收到上述合同解除通知,对此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可截至2019年8月8日尚欠中色股份本息的事实。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中色股份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导致的信息披露问题,此前中色股份便曾遭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称,“近期你公司因昊悦控股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7.74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03%,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你公司报备的民事起诉状,你公司起诉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你公司未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此次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中色股份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1897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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